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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目:

一、讯问用证方法的概述

二、国外实证研究

三、新型讯问用证方法对于我国实务的启示

四、余论:非法用证与合理用证的界限

一、讯问用证方法的概述

讯问用证方法,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之中,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使用相关的证据材料,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,促使其如实供述的方法。

用证方法,在传统的讯问学教材基本上以“使用证据”的表述纳入到“讯问方法”的内容之中,并且通常视为“讯问方法”的最主要方法之一。有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,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期间内,畏罪与侥幸心理所占的比重最大,而形成侥幸心理最为常见的因素便是“我不确定警察手里的证据是否对我不利,但我仍然希望自己有机会获得不处罚或从轻处罚”。[1]可见,在讯问之中,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尤为关注。

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下,刑事诉讼程序力求维护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理念,努力建构侦查、起诉、审判皆为查明证据而运作的核心思维。在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博弈中,唯有掌握了证据,侦查机关才会有的放矢,处于博弈的上风。这其中,犯罪嫌疑人所担忧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前途命运,而是更为关注侦查机关掌握了多少犯罪证据,以及这些证据能对自身的罪与非罪、定罪量刑产生多大的影响。因此,讯问是一场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围绕证据而展开的“对抗”。

根据供述障碍与供述动机理论,除了那些真心悔罪,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供述罪行以获取从轻、减轻等处罚的犯罪嫌疑人,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经历一定的供述困境时期,通常表现为由第一次讯问所产生的紧张、恐惧、焦虑之感(惯犯会表现为侥幸、平静、对抗状态),以至拒供、谎供、翻供等拒绝如实供述的行为表现,之后经过侦查机关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,又陷入了动摇反复阶段,最终突破心理最后防线,如实供述了罪行。

那么,如何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供述,获取犯罪事实,乃至甄别虚假供述?这成为了侦查讯问学所重点研究的问题,诸多学者相应地提出了许多讯问的策略、方法、技巧,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、语言、非语言行为等,提出了许多经验总结。国内外早期的研究,热衷于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剖析,以审讯心理为研究对象。之后,伴随新型科技的发展,以测谎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成为了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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